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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7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邱爱京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爱京,惠州市飞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765-2号申请执行人:邱爱京被执行人:惠州市飞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爱京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飞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仲案字(2014)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5281.94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惠城法执字第76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飞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新城支行的帐户和广发银行惠州演达路支行的帐户,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飞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新城支行的帐户和广发银行惠州演达路支行的帐户的冻结,同时,扣划该账号存款至本院设立在农行惠州分行三环支行帐户上。(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俊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