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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刘明等人与孙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刘德成,刘尧明,刘尧德,孙先林,张绍德,张绍芝,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生于1972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仁和镇上游村四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德成,男,生于1937年11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仁和镇上游村四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尧明,男,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仁和镇上游村四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尧德,男,生于1954年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仁和镇上游村四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先林,男,生于1971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仁和镇上游村二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绍德,男,生于1946年7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仁和镇战斗村二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绍芝,男,生于1953年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仁和镇战斗村二社,农民。被执行人孙凯,男,生于1967年11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仁和镇观龙村二社,农民。梓潼县人民法院(1995)梓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孙凯付清所欠九户原告的肥猪款共计3231元;(二)案件受理费100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协议经本院审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5)梓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