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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端雪梅诉翁训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雪梅,翁训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端雪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林正武、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服务所。被告翁训家,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端雪梅诉被告翁训家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1.00元,减半收取19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魁钰人民陪审员  陈时兰人民陪审员  李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