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端雪梅诉翁训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雪梅,翁训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端雪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林正武、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服务所。被告翁训家,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端雪梅诉被告翁训家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1.00元,减半收取19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魁钰人民陪审员 陈时兰人民陪审员 李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