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马嘉崎与金武、杜顺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嘉崎,金武,杜顺兰,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马嘉崎。委托代理人周燕浓(受马嘉崎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武。被告杜顺兰。被告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海路122号南京师范大学内。法定代表人金武,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董事长。原告马嘉崎诉被告金武、杜顺兰、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以下简称装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嘉崎的委托代理人周燕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武、杜顺兰、装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嘉崎诉称,2012年金武向马嘉崎借款30万元,杜顺兰、装璜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金武仅还款1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现诉请:1、要求金武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2、要求装璜公司对金武的借款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以杜顺兰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白鹭新村02幢505室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金武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确实向马嘉崎借款30万元,现还有20万元未还。被告杜顺兰未作答辩。被告装璜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马嘉崎与金武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金武向马嘉崎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同日,马嘉崎、金武、装璜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装璜公司为金武上述借款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2年4月27日,杜顺兰与马嘉崎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杜顺兰以其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白鹭新村02幢505室的房屋一套为金武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税费、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2012年5月4日,该抵押权被核准登记,并颁发宁房他证秦字第2411**号房屋他项权证。2012年5月8日,马嘉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金武交付借款30万元。金武于2013年3月7日归还1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2014年7月25日,马嘉崎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确认函、借款收悉确认函、银行明细、保证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约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对金武结欠马嘉崎借款2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借款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借款交付凭证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马嘉崎要求金武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2年7月27日(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要求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装璜公司为金武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债务尚在保证期限内,金武未按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马嘉崎要求装璜公司对金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杜顺兰以其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白鹭新村02幢505室的房屋为金武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金武未履行还款义务,马嘉崎有权以该套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套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装璜公司、杜顺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武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嘉崎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装璜公司对金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马嘉崎有权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债权金额范围内以杜顺兰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白鹭新村02幢505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装璜公司、杜顺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金武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4920元,由金武、杜顺兰、装璜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马嘉崎预交,本院不再退还,金武、杜顺兰、装璜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马嘉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魏广城人民陪审员 贾建明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侬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