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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委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武汉鑫固德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固德经贸有限公司,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委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固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金月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德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武汉鑫固德经贸有限公司与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林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