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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香梅与刘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梅,刘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70号原告王香梅。被告刘金梅。原告诉称:被告刘金梅于2014年4月8日向原告王香梅借款300000元,月息2分,约定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利息,至2014年7月30日以前利息实际已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0000元(利息算至2014年12月)。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有借款期限1年,现原告在借款期限尚未期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香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乃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