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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振西与王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西,王泽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郭振西。被告王泽民。原告郭振西与被告王泽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郭振西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振西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郭振西负担。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