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振西与王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西,王泽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郭振西。被告王泽民。原告郭振西与被告王泽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郭振西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振西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郭振西负担。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