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守屯与李广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屯,李广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屯。委托代理人刘红臣。(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广宗。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指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广宗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守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守屯和特别授权代理人刘红臣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李广宗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守屯和特别授权代理人刘红臣申请撤回对李广宗的执行,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志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