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4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铜陵国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473-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国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扣留被执行人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