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初字第7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天津天财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财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7894号原告天津天财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安华里小区综合楼内109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英华,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97号。法定代表人陈茂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财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财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财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1元,减半收469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