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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海斌与杨国峰、王学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斌,杨国峰,王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斌,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大武口区丽景家园14-3-202号。被执行人杨国峰,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平罗县崇岗镇暖泉村四队。被执行人王学红,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平罗县崇岗镇暖泉村四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国峰名下的宁BQ56**号宝来牌小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