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訾永鹏与天津滨海新区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永鹏,天津滨海新区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558号原告訾永鹏。被告天津滨海新区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法定代表人横山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永鹏诉被告天津滨海新区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訾永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