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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学民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0号罪犯张学民,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大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赤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学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学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平均88.75分。在从事教员、重症监护劳动期间,能够积极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累计获考核分444.88分,记功7次。获二0一二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二0一二年度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获二0一三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訾红梅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