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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丙树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王丙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68号新运大楼七层。负责人杨范营,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丙树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丙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丙树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丙树自愿撤回对被告都邦保险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丙树负担。审 判 员 范伟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