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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南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南湖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同安西路。法定代表人徐亚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竹平,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发,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南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邓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南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