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行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夏佑静与泗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夏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夏佑静,住泗水县。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泗费征字(2014)1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的泗费征字(2014)1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泗费征字(2014)1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夏佑静必��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30328元。三、被执行人夏佑静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执行费用555元由被执行人夏佑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霞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