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牛某与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姜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牛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被告:姜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暂住绥中发电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佟德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