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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三元申请执行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三元;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唐三元,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光明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袁勇(特别授权),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凤凰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延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伟,该公司职工。本院依据200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2)攀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唐三元申请执行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1月27日向唐三元发放了(2006)攀法权证字第02号债权凭证,确定未履行的余款为50235.94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根据唐三元的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支付唐三元执行款70000元和案件执行费、转款手续费共计:72394元后,终结案件执行。现案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攀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唐三元的债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