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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孙敦年与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敦年,葛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孙敦年,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巨士标,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葛雷,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敦年与被告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敦年撤回对被告葛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