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彬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