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