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蚌埠一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108号申请人:张超,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蚌埠一豪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457838-2。法定代表人:徐晓皊,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张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蚌埠一豪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