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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连海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栋,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连海,徐书良,王保山,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栋。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2层。法定代表人:许连海,总经理。被执行人许连海。被执行人徐书良。被执行人王保山。被执行人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2层。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董事长。关于李国栋与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连海、徐书良、王保山、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了(2013)冀石平证经字第935号公证书,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了(2014)冀石平证执字第037号执行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连海、徐书良、王保山、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兴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