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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秦文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秦文。委托代理人张彦光、童志敏,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立皇,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明磊,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诉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并提供了银行存款账号。担保人王智高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80号丽水花园9栋1单元903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了财产线索的财产,依法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智高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80号丽水花园9栋1单元903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阳国用[商2005)第545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