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谭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谭香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李冬梅,女,……。被告谭香春,女,……。原告李冬梅与被告谭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祁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每月从被告谭香春的工资中冻结600元,直至冻足40,800元止。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香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冬梅诉称,被告自2001年4月起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约12万元,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下欠37890元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5年1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谭香春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份,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2万余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至2006年11月10日止仍有37890元未偿还。当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借款借条及原告记录在案的陈述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谭香春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而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谭香春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对造成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7,8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谭香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香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冬梅借款人民币37,89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875元,由被告谭香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兰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