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404号原告逯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1973年2月2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