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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404号原告逯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1973年2月2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