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行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亚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任行执字第113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中民,局长。被执行人谢亚莉。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谢亚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传军审判员 冯 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