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霍邱县宋店中心校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霍邱县宋店乡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66-1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负责人:刘道宏,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窦旭,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邱县宋店乡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恒中,该校校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霍执字第00066号冻结被执行人存款70000元的裁定,现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店乡中心学校在宋店信用社账户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谢玉章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