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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志根与鲍建军、范文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根,鲍建军,范文菁,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056-2号原告朱志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闻涛,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建军。被告范文菁。被告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万奇太宝路9号。法定代表人鲍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根与被告鲍建军、范文菁、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原告承诺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将按法院通知按时交纳另一半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由法院按撤诉处理。现因被告鲍建军、范文菁、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已书面通知原告朱志根补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朱志根未按期补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志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270元,合计人民币5170元,由原告朱志根负担。审 判 长  周 泉人民陪审员  方国红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