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乙、兰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乙,兰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平顶山市新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汉族。被告兰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兰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12月25日、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乙、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甲诉称,张某甲与李某乙、兰某某于2013年9月9日经协商一致,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原告提供租赁地4亩,总费用120万元,分4年还清,每年30万元,可提前一次性付清”。李某乙、兰某某于2013年10月底已支付80000元,后张某甲多次要求履行协议催要租金被告都推诿扯皮。2014年6月13日,因张某甲再次催要租金未果,双方发生严重冲突,张某甲被打伤,随后报警并住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乙、兰某某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人民币220000元及其利息。李某乙辩称,大概在2013年8月中旬左右,我作为政府和张某甲的中间人去租赁张某甲的地,政府需要用张某甲的地做某某4S店,政府与张某甲没谈成,我是张某甲的哥哥,政府遂让我出面在中间做工作,最后签成协议后我把所有的款项支付给张某甲共216000多元,没有付过所说的80000元的这笔。我与张某甲的合同是无效的,我把所有钱都给张某甲了,从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还在协调时花了自己的一部分钱。兰某某辩称,不是我签的字,这事我也不知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李某乙代理张某甲(乙方)与河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地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被租用土地面积共3.58亩,坐落在村林业路东;二、土地租赁金每亩每年3000元;三、租赁期限为30年,每5年付款一次,以后每五年增长10%,先付款后使用;四、签订合同后地上房屋补偿金按每平米1000元一次性补偿……七、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甲乙双方应忠实履行协议的要求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署名:甲方:河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付某甲,乙方:张某甲(李某乙代签),2013年8月6日”,某某4S店于2013年8月12日开始拆张某甲所在土地上的附属物,并于当日汇给李某乙拆迁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216257元,张某甲认可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此款。后在2013年9月9日,张某甲与李某乙就上述同一地块又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因张庄村三组李某乙,经营项目租赁土地与三组张某甲协商,同意签订协议如下:1、由张某甲提供租赁土地4亩。2、租赁土地年限为长期。3、总租赁土地费用120万元。4、付款方式:分4年付清(每年30万元)。5、如李某乙有能力(钱)的情况下,可提前一次性付清。6、以后,如土地变更性质或转让买卖补偿款归李某乙所有。协议人:李某乙、兰某某,协议人:张某甲、郑某甲,2013年9月9日”,张某甲认为李某乙未履行该协议,故引起诉讼。另查明,张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兄弟。李某乙与兰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张某甲夫妻与李某乙夫妻的9月9日协议署名处兰某某的名字是李某乙签写并按的手印。以上事实,由某某公司与张某甲租地协议书一份、张某甲夫妻与李某乙夫妻9月9日协议一份、收条及银行明细清单各一份、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证明一份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李某乙与张某甲于2013年9月9日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但在此之前,李某乙代理张某甲与河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2013年8月12日签订了该地的租地协议。本案中张某甲认可和李某乙一起于2013年8月13日取回216257元土地租赁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且某某公司2013年8月12日开始拆除张某甲地上附属物,张某甲并未采取有效方式提出异议,李某乙代理张某甲与某某公司签订租地协议之行为,已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由此导致的结果应由张某甲承担。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李某乙与张某甲的9月9日租地合同标的履行不能,故本院对张某甲要求李某乙、兰某某依据9月9日租地协议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