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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申诉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前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申,沈阳煤业集团前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玉申。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前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小亮,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玉申诉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前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处退休职工,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文件“辽委办发(2004)40号”文件精神,被告应给付原告住房补贴,自2004年开始计算,每平方米补贴760元,共计10年,金额为456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住房补贴45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住房补贴是国家在某一历史时期内,尚未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为解决劳动者购房及住房困难问题,予以劳动者的一种政策性补贴,非现行劳动法意义上的福利待遇。故本案争议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