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7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林诉被告范艳惠、李臣友、李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林,范艳惠,李臣友,李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194号原告赵红林,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郭村15号,身份证号410782197507250916。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863933****。被告范艳惠,女,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清丰县古城乡范村1排,身份证号410922198701262020。被告李臣友,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清丰县古城乡官路边村7排,身份证号410922195408032011。被告李越,男,汉族,2011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220111220007X。原告赵红林诉被告范艳惠、李臣友、李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林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艳惠、李臣友、李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2283元,应退2258元),由原告赵红林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