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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保仓与被告山东大秦东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保仓,山东大秦东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5号原告郑保仓,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山东大秦东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文泽,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保仓与被告山东大秦东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保仓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大秦东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保仓撤回对被告山东大秦东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郑保仓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