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励茂海与陈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励茂海,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励茂海,农民。被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人励茂海与被执行人陈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定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杰未按(2014)甬象定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励茂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杰支付担保追偿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45元。2015年1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担保追偿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745元、执行费14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励茂海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