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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陶有红与李行水、倪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有红,李行水,倪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核稿人:会签人:拟稿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33号原告:陶有红,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行水,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倪琨,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陶有红诉被告李行水、倪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行水、倪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行水、倪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陶有红名下位于合肥市新华学府花园2幢501室(合蜀字第140023265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菊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