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0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市民。被告:范某某,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中文,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