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孙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磊审 判 员 高冠雷人民陪审员 赵江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