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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农好乐与兰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好乐,兰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851号原告农好乐,女,壮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被告兰培军,男,壮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好乐诉被告兰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祖传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