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坛市金鹏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国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金鹏物业有限公司,陈国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394号原告金坛市金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西门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顾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巍,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金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坛市金鹏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坛市金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坛市金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