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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肖麟、高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肖麟,高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2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学前街7号、9号。负责人王晏蓉。委托代理人金晨,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麟,男,汉族。被告高雪,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被告肖麟、高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招商银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肖麟、高雪的起诉。本院认为:招商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招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0元减半收取为18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00元,由招商银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明明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玲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