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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商终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润龙时装(南通)有限公司与王泰钧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泰钧;润龙时装(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商终字第0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泰钧。 委托代理人刁品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润龙时装(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臻、孙超,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泰钧因与被上诉人润龙时装(南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泰钧及其委托代理人刁品华,被上诉人润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泰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金 玮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令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