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传发与廖开学、泸州瑞丰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发,廖开学,泸州瑞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发,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廖开学,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泸县奇峰镇。被执行人泸州瑞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麒麟路。法定代表人廖开学,公司经理。关于刘传发与被执行人廖开学、泸州瑞丰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泸泸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开学、泸州瑞丰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开学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38828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