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XX生与李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李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70号原告:XX生。委托代理人:姜晓勇。被告:李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代表人:娄锦标。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与被告李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生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优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