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陈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童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58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51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男,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女,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坪信用社主任。被告童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童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人民法院诉讼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琳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