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玉传与俞家银、李云花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传,俞家银,李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赵玉传,男,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俞家银,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李云花(借款人俞家银之妻),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赵玉传因与被申请人俞家银、李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玉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云花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紫荆名流南苑18号楼3单元3层302号,产权证号为﹤185501﹥房屋一套,周群自愿用其所有的皖C5A5**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玉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云花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紫荆名流南苑18号楼3单元3层302号,产权证号为﹤185501﹥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毁损、买卖、转让、毁损或设置抵押;二、查封周群所有的皖C5A5**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毁损、买卖、转让、毁损或设置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