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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冰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令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呈民初字第428号申请人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百合园会所。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财务总监。组织机构代码证:79720623-2。委托代理人李洪德,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内蒙古牙克石市人,系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登记地址:内蒙古牙克石市。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冰,女,汉族,1976年10月05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申请人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冰向其支付2008年至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4091.53元,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488元,物业费滞纳金1166.08元,各项费用共计5745.6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冰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091.53元,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488元,物业费滞纳金1166.08元,各项费用共计5745.61元。支付令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张冰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