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商银行,董先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农商银行。被执行人董先初,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董先初借款合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宁市(2002)常民督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福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