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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金娟与孙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娟,孙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金娟,女,3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被告孙景龙,男,3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娟诉被告孙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娟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被告当庭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