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苏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12日。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