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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树朋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朋,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朋。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树朋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杜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