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张x,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xx,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x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