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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张x,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xx,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x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伟 来源: